为有效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规范死产胎儿的处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胎盘及死产胎儿的处理管理制度。
一、胎盘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签名、送暂存处交接签名。
(二)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产胎儿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死产胎儿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对家属(只限父母)要求领走死产胎儿者必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死产胎儿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老家住址、现住址、死产胎儿性别、出生死亡日期,并签署《承诺书》,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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