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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17-05-22 16:04浏览次数:6461

 

院审〔2015〕54号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015年8月18日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015年8月18日印发

                                                                         

附件: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我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地监督和评价医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医院审计机构在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暑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医院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医院予以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建立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每年接受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不少于1周,所需经费医院予以保证。

第八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医院审计科负责办理。

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事项需进行委托审计:

(一)单个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整体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二)使用特殊材料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消防防雷工程以及智能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

(三)重大资金的专项审计;

(四)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清理核资;

(五)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其它需要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报送预算、决算

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凭证、账簿和报表,勘察验证现场实物,检查计算机

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会议和其它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院内各种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对合同、协议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应获得的权益进行审查。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资料的单位或部门,经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会计账册和会计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医院领导和被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制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医院批准后实施;

(十)医院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一条 医院审计部门依据医院领导的意见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结合医院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定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 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遇有以下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办理紧急事项的;

2、被审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3、其它特殊情况。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I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如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当执行;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八)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医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请上级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相关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上述所列条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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